更新时间:2024-11-29 11:41:49收藏我的文档设置返回文档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质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