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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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