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通用规则 >  > 办学许可证
收藏
我的文档
设置
法规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资质示例

内容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前往 或 寻求帮助
凯发k8官方网娱乐官方 copyright © 2022 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icp证浙b2-20160559
该文档对你是否有帮助?
当前页面目录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