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通用规则 >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收藏
我的文档
设置
法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资质示例

内容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前往 或 寻求帮助
凯发k8官方网娱乐官方 copyright © 2022 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icp证浙b2-20160559
该文档对你是否有帮助?
当前页面目录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