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可登录中国保监会凯发app官方网站官网,进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模块,查阅有关备案要求并办理备案事宜,同时向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保监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可以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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