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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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